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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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第六十五条非 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指示标志、标线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四)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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