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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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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这样做有理——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开证行所购买的是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就是说,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付款,而不管实际货物究竟如何。
据此,本案例的受益人交单相符,所以开证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而开证申请人以货物于实际合同不符,要求开证行对受益人拒付,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惯例,所以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据此,本案例的受益人交单相符,所以开证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而开证申请人以货物于实际合同不符,要求开证行对受益人拒付,显然不符合信用证的惯例,所以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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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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