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的范围
法律主观:
在看守所期间, 犯罪嫌疑人 自己因为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开展刑事案件 律师 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二条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 委托律师 作为 辩护人 。 被告人具有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一审 案件、 二审 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 法律援助条例 》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 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自诉案件 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客观: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