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义务”的纠纷案 求该题的答案

王某与赵某原系某工厂同事,双方经人介绍,在恋爱3年后,于1990年3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王某辞职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后与新单位的一女同事张某来往密... 王某与赵某原系某工厂同事,双方经人介绍,在恋爱3年后,于1990年3月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6年,王某辞职下海,到南方一家公司做推销员。后与新单位的一女同事张某来往密切,到后来发展为非法同居关系。赵某多次劝丈夫洁身自爱,断绝与张某的交往,但王某执意不听。2001年12月,赵某以王某违反新《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和张某侵犯其配偶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王某停止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赔礼道歉,判令张某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以他方违反《婚姻法》第四条为由提出诉讼?要求“第三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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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说法
行业观察员

2013-06-28 ·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
小孙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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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综上,法院应不予受理以婚姻法第四条为由的起诉。要求第三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亦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凌网剑上寒见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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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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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3、以《婚姻法》为依据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第三者不是配偶一方,不属于适格当事人;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对无过错方的所谓“精神损害”也无法律依据,故不得直接起诉第三者。

4、赵某起诉的时候就搞错了,其直接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起诉就可以了。王某与张某既然已经非常同居,就符合该条第二项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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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学南
2013-06-28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那学南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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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入法院工作,从事刑、民、商、执行、行政审判。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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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得到任何支持,可能会让他看医生。
1,《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这是指的是婚姻双方,就是指夫妻之间,本案中怎么能搞到别人家的事,不可思议。
3,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指的是夫妻要履行互相忠实的义务,怎么可以当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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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54106
2013-06-28 · TA获得超过20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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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属于道德范畴,不违法。 法律没有规定不允许非法同居。 丈夫与她人非法同居, 违法忠诚义务。 但妻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可能驳回起诉。 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只规定了几种:比如家庭暴力等。 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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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yq002
2013-06-28 · TA获得超过112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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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可以,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同居关系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属于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
第二问,不可以,本案第三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丈夫不履行忠诚义务,可以在财产分割中少分或不分

补充一下:楼上的答案,法律原则在有时是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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