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人才引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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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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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是贯彻落实全国和省级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赣市发[2004]11号),加快推进人才工作。为完善人力资源体系,为实施“对接福建常竹、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广泛的智力支持是专门配制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对象范围
      第三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青年专家”称号;
      2、在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或重点学科带头人;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
      4.获得部、省科技进步、技术转化、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集体科研项目前三名为主要贡献者),与本市密切相关产业结构,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专业人士;
      5、我市紧缺的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人员,一般年龄在40周岁以下;
      6、适应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承接“长珠-福建”产业梯度转移急需的技术员、高级技师等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7、引进高新技术在本市设立、协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与本市企业、科研机构合作,以技术股份等形式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8.已在国外取得学位或自费留学回国创业者;
      9、市、县(市、区)人才工作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10、重点行业、重点学科所需人才。
      在上述人员中,特别优秀、灵活的人员没有年龄限制。
      介绍方法
      第四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办理调动或聘用手续,也可采取灵活引进等方式。
      1、国有企业和自营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上述人才,不受单位数量、增加计划、工资总额、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
      2、财政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不含参考,按管理层)的机构可先引进上述人才,再进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的任用不受单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三、党政机关参照并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人事部可以通过具体的考核考核方式,或者采用员工制等用人方式进行录用。
      4、灵活引进的人才,可长期在本市落户或申请短期就业;它们可以在一个单元或多个单元中使用。
      优惠待遇
      第五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才,调入本市工作的,给予以下待遇:
      1. 发放一次性结算费用。标准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1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和高职称人员5万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副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者3万元;其他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十款规定条件的人才引进后,给予安置补助1万元。
      2、优先安排住房,发放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按其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学位由于受教育程度、流动人口、原有待遇等因素,将优先安排相当面积的住房。如需购房,首次购房时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其中博士、高级职称8万元;双硕士、副高级职称人员3万元;研究生1万元。住房补贴按每人(户)一次性发放。
      3、发放人才特殊津贴。自转入市正式起薪当月起享受人才特殊津贴。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高职称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资助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500元;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上述费用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单位。按照财政支出渠道,市、县(市、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50%和50%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单位参照上述标准颁布,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并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和支持。
      第六条 对灵活引进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完全放开,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七条实行灵活多样的补偿方式。
      1、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不在“人才特殊津贴”范围内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贡献和专业水平协商确定薪酬待遇,优先确定薪酬待遇。
      2.实行引进人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试用期满后,最低年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3、可实行协议工资制,符合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年薪制。约定的工资和年薪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转入人才协商确定,由当地人事部门负责认证和监督执行。
      第八条 社会保险优先。对引进人才,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原则上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已与原单位辞职或终止关系在本市工作的人才,企业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可确定计算的社会保险缴费期限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总额。
      第九条 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科技开发项目被证明可行后,根据开发项目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科研和项目启动资金;个人可支配的物资及其他资金每年拨付;国际学术和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十条 与原单位解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经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按转岗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原行政级别、技术职称予以承认;原单位不同意上交档案的,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声明,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认定原岗位和职称。因流动性离职、被原单位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的,工作满一年后,经用人单位考核,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恢复工作状态.以前和以前的工作年份可以合并。
      第十一条 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的就业安置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受理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事部门参照原工作单位、身份、业务对口组织人事部门。指定接收单位应在6个月内妥善安置;他们的孩子将被安排到当地更好的学校学习。
      第十二条 愿意在本市、县(市、区)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才,暂无受理单位的,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可以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代为接收,免费代收代理费,协助办理户籍和人事关系的过户手续,工作单位确定后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享受本规定和《江西省关于引进境外学生出国留学的意见》的优惠政策;来我市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一律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引进海内外各类人才进行科技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赣州市搞好若干规定》关于生产要素参与和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现有人才资源的使用”,与本市现有人才享有同等权利;如果有协议,协议将执行。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其职称(职务)评价聘任、科技成果鉴定奖励、专家遴选、继续教育、社会保险等,与本市现有国有单位引进的同类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承担引进人才的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的人才,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特殊处理,完整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引进硕士以上学历的研究生,如果愿意,可以采取先试用后录用的方式。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可以办理入学手续。非国家公务员,想从事行政岗位工作的,可以采取先进的考后办法解决。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的,应离开行政机关,让用人单位帮您择业。也可以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十八条 被转移人才应当根据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转移通知书,直接到公安部门为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转移手续。到乡镇基层上班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市、县(市、市等)进行户口登记。区)市区。
      第十九条 灵活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杰出人才工作证》。持证人在工作场所和居住地享受与本市本地居民及同类人才同等待遇,享受本市人才灵活流动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时,应当明确引进人才的工作岗位、主要工作、开发研究项目、预期目标,并提供必要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给予优惠的同时,执行最低服务年限5年并签订合同,经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认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处理。
      条例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公布前引进的人才,符合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由干实发[2005]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委人才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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