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速收费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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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路桥收费的标准体系,促进我省收费公路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收费基本费率标准
1、按车型分类,一类车收费标准为0.45元/车公里,二类车收费标准为0.8元/车公里,三类车收费标准为1.1元/车公里,四类车收费标准为1.3元/车公里,五类车收费标准为1.5元/车公里。
2、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计重费率由10吨至40吨车辆线性递减为0.05元/吨公里;小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收(见附件1)。
(二)超限车辆认定和通行费加收标准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标准和高速公路超限加收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对超限车辆的认定和加收标准执行。即高速公路超限加收标准为: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我省普通公路基本费率不变(见附件2)。实行计重收费的超限运输认定标准和加收标准按高速公路规定执行。
二、核定特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隧道标准: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隧道长度大于3000米。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隧道的通行费标准以适当补偿投资成本,兼顾车主利益为原则核定,分类型按车次与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一并收取(见附件3)。
特大型桥梁隧道的通行费加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经营主体依照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按项目提出加收意见,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我省长江公路大桥的收费标准作同步调整(见附件4)。
三、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优惠标准
凡使用电子收费卡(徽通卡)在安徽省境内高速公路缴付通行费的用户,享受当次通行费5%的优惠标准,优惠期暂定两年。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重收费计算方式,收费单位、服务咨询电话及全国统一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文明执勤和收费。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确认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调整收费标准工作顺利进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0日零时执行。此前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交通(运输)局、物价局,省公路局,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皖政〔2010〕4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路桥收费的标准体系,促进我省收费公路的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收费基本费率标准
1、按车型分类,一类车收费标准为0.45元/车公里,二类车收费标准为0.8元/车公里,三类车收费标准为1.1元/车公里,四类车收费标准为1.3元/车公里,五类车收费标准为1.5元/车公里。
2、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计重费率由10吨至40吨车辆线性递减为0.05元/吨公里;小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5元/吨公里计收(见附件1)。
(二)超限车辆认定和通行费加收标准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标准和高速公路超限加收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对超限车辆的认定和加收标准执行。即高速公路超限加收标准为: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我省普通公路基本费率不变(见附件2)。实行计重收费的超限运输认定标准和加收标准按高速公路规定执行。
二、核定特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
(一)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隧道标准: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隧道长度大于3000米。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隧道的通行费标准以适当补偿投资成本,兼顾车主利益为原则核定,分类型按车次与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一并收取(见附件3)。
特大型桥梁隧道的通行费加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经营主体依照路桥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按项目提出加收意见,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我省长江公路大桥的收费标准作同步调整(见附件4)。
三、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优惠标准
凡使用电子收费卡(徽通卡)在安徽省境内高速公路缴付通行费的用户,享受当次通行费5%的优惠标准,优惠期暂定两年。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重收费计算方式,收费单位、服务咨询电话及全国统一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文明执勤和收费。
五、收费标准调整后,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确认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
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调整收费标准工作顺利进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0日零时执行。此前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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