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2023年新规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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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郭
2023-02-09 · TA获得超过36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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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修订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益、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房产税新政策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由我为您整理的有关房产税新政策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作更进一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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