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上的少数民族可以改成汉族吗?
可以更改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扩展资料
家民委、公安部日前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该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办法》规定,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3种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法》要求,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办法》明确,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强调,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办法》还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可以变更一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扩展资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更改,副标题中的情形不符合更改条件。
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扩展资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强调,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还要求,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滨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更改,副标题中的情形不符合更改条件。
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扩展资料
申请更改材料: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
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
推荐于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