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雇赔偿标准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据下列情形给予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工资总额的二倍。但是,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采取改变劳动合同条款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条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违法违规的情况、劳动者的工龄、工资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雇主解雇员工的情形包括以下:
1、违反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定,例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风不端等,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2、经济性裁员: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裁员,解除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3、无能力胜任工作: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无能力胜任公司要求的工作;
4、职位调整: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需要重新安排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岗位;
5、其他原因:员工身体状况、家庭原因等因素影响到工作,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工资总额的二倍。但是,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采取改变劳动合同条款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条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违法违规的情况、劳动者的工龄、工资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雇主解雇员工的情形包括以下:
1、违反规定: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定,例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风不端等,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2、经济性裁员: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裁员,解除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3、无能力胜任工作: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无能力胜任公司要求的工作;
4、职位调整: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需要重新安排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岗位;
5、其他原因:员工身体状况、家庭原因等因素影响到工作,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1302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沈阳星空之梦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苏州天空之城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苏州天空之城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