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新政策9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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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房产过户有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而在9月1日新契税法正式实施开始,房产过户的契税费用又有了一定的变化,合法继承房产以及夫妻之间房产过户不需要缴纳契税了,房产过户新政策9月1日开始实施,2021年9月新房产政策出台是什么?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吧。
房产过户新政策9月1日开始
新《契税法》新增加两种免征契税情形,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或者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第一种:夫妻房产过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实际现行的契税法也是规定夫妻之间进行房产过户也是免征税费的。小编的朋友爸妈离婚了,她爸爸把房子过户到了她妈妈名下,当时就是没有缴纳任何过户费。
2、第二种:合法继承人继承房屋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当你父母过世之后,没有立下遗嘱,但你是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爸妈的房产时是无需缴纳过户费的。现行的契税法是需要立遗嘱才不需要缴纳过户费,没立遗嘱继承父母的房产是需要缴纳过户费的。
关于夫妻间过户、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征契税的情形,实际上现在也在实行,但是都是以通知的形式规定,此次正式纳入《契税法》中。
关于免征的情形,《契税法》第六条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21年9月新房产政策出台
1、《契税法》第二条将《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即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受让方也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2、重新确定契税税率的决定权,由省级政府变更为省级人大常委会。
3、《契税法》中契税的征收主体发生变化,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4、《契税法》新增加两种免征契税情形,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或者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房产过户新政策9月1日开始”的相关内容。
房产过户新政策9月1日开始
新《契税法》新增加两种免征契税情形,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或者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第一种:夫妻房产过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实际现行的契税法也是规定夫妻之间进行房产过户也是免征税费的。小编的朋友爸妈离婚了,她爸爸把房子过户到了她妈妈名下,当时就是没有缴纳任何过户费。
2、第二种:合法继承人继承房屋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当你父母过世之后,没有立下遗嘱,但你是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爸妈的房产时是无需缴纳过户费的。现行的契税法是需要立遗嘱才不需要缴纳过户费,没立遗嘱继承父母的房产是需要缴纳过户费的。
关于夫妻间过户、法定继承人继承免征契税的情形,实际上现在也在实行,但是都是以通知的形式规定,此次正式纳入《契税法》中。
关于免征的情形,《契税法》第六条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21年9月新房产政策出台
1、《契税法》第二条将《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即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受让方也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2、重新确定契税税率的决定权,由省级政府变更为省级人大常委会。
3、《契税法》中契税的征收主体发生变化,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4、《契税法》新增加两种免征契税情形,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或者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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