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当年的《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一官司,结果如何
2006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
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春风文艺出版社与北京图书大厦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销售行为。
扩展资料:
《梦里花落知多少》创作背景
进入21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愈演愈烈,文学阅读主体结构也随之进一步的更新,年轻的学生群体成为读者中主力军,由此市场上书籍出版导向也发生较大的变化。
大量的年轻作家在这股风潮中成长,变成作品创作中的一支新的生力军。郭敬明正是在这种市场趋势下成长起来,2003年出版了《幻城》获得市场与评论界的双丰收,2004年他又出版了这部《梦里花落知多少》。
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虽然有抄袭嫌疑,饱受争议,但还是带有时代性格,能反映出时代特性和青春感,仍然能够成为“80后”生活代言的一篇力作。
身为“80后”的代表,作者郭敬明有着属于这个时代特有的忧伤,那就是来自独生子女的孤独。这种孤单反映在作者的文学中,就变成了一种不合群的敏感和孤单的忧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梦里花落知多少
结果是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给庄羽并要求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而春风文艺出版社与北京图书大厦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销售行为。
北京一中院审理查明,原告作品《圈》发表在被告郭敬明作品《梦》之前。
法院认定,被告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在其作品《梦》中剽窃了原告作品《圈》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原告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
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圈》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文与《圈》文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1、目前没有法律对“抄袭”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实务中会引用国家版权局的“权司[1999]第6号”对抄袭行为的答复中的相关内容。
2、该答复中对“抄袭”的解释: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郭敬明抄袭事件
参考资料来源:抄袭-百度百科
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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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四、驳回庄羽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郭敬明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春风文艺出版社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 310元,由庄羽负担300元(已交纳),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负担10 0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 310元,由庄羽负担300元(已交纳),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共同负担10 0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3-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