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检测相关试剂有哪些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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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

1 监测目的

早发现、早报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及时、有效地采取防控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和蔓延。

2监测启动条件

相关地区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2.1由省级农业部门确认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2毗邻接壤国家或地区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3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包括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

3监测范围的确定

3.1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1.1在当地农业部门划定的动物疫区范围所涉及的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1.2若某县(市、区)的动物疫情发生在边界乡镇,则在与其边境相邻的其它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毗邻接壤国家在边境地区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与其边境相邻的县(市、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2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2.1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县(市、区)启动应急监测。

3.2.2若发现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为输入病例,则病例的原发县(市、区)应同时启动应急监测。

3.2.3发生实验室污染引起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则病例所在实验室及县(市、区)应同时启动应急监测。

4 监测对象

监测范围内的发热(体温≥38℃)伴流感样症状病例及密切接触者。

5 监测时限

5.1 发生动物疫情的地区,应急监测开始于农业部门发现疫情之日;止于农业部门解除封锁后7天。

5.2 没有动物疫情,但出现人间病例时,应急监测始于卫生部门发现疫情之日,止于该病例的最后一例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期的结束之日。

6 监测方法

6.1病例的发现

6.1.1被动监测 在应急监测期间,监测县(市、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发热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进行登记和报告。

6.1.2主动监测

(1)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的发热伴流感样病例进行追踪和排查,每日将进展情况逐级上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见表2)。

(2)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入户搜索、排查居民中是否有发热伴流感样症状的病例,每日将搜索、排查结果逐级上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并将病例送往医院治疗。

(3)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报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按(附件4)执行。

(4)上述病例若发展为不明原因肺炎,按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方案执行;若发展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则按(附件1)执行。

6.2 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

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流感样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附件1)。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采集病例相关标本。

采集上、下呼吸道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的核酸检测和病毒分离,同时要采集病例的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标本进行A(H5N1)亚型特异的抗体检测。

原则上,先由省级及以下疾控机构进行初步检测,阳性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省级疾控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邻近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认证的省级疾控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各地要根据卫生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及时报告病例的有关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标本送上级疾控机构。

标本的采集种类、时间、运送、保存和检测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6.3报告与反馈

开展应急监测期间,监测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报告卡》(见表1),并登陆“中国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同时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用电话和传真方式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报告卡》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网络直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追踪排查工作,并将结果填写到(表2)中,每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逐级上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省级或国家级的检测、诊断结果及时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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