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怎么取公司名
开公司取名字的要求如下:
1.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1)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3)与同一登记机关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4)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6.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办理公司注册的手续如下:
1.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2.到公安机关指定刻章机构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并存入投资款(认缴制不需要,特殊行业仍需要);
3、整理资料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4.整理资料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5.到开立验资账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6.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
注册公司的网上流程如下:
1.点击浙里办软件内办事服务;
2.选择办事服务界面【生活服务】功能;(左侧菜单栏中)
3.点击【中小规模公司注册】进入,即可个人网上注册公司。
企业选择经营范围的方式如下:
1.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2.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3.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 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 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 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 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 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 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 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 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 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