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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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若有其他问题请您联系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共包括八项基本原则,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到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内容,这些原则都能体现公平、公证性。有效保障行政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就具体案件的审判来说,各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3、审判人员独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2、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作裁定或决定,均应依法进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而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
(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这并非指原、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完全对应。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制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并实行两审终审制。
(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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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处理行政案件时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共包括八项基本原则,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到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内容,这些原则都能体现公平、公证性。有效保障行政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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