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离职两天又想回去上班怎么向老板开口?
如果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调理、家庭情况等,能够处理协调好这些问题,相信公司还是都能够理解的,只要有能力,公司会打开大门,也能更好的重回工作状态。
如果是因为主观原因,看不惯领导的工作作风、和领导或者同事闹过矛盾,彼此闹得很难看的话,那就要考虑是否能不计前嫌,是否能调整自己的情绪听从领导的安排。如果拉不下脸,做不到,不要回去。若是再度觉得难以适应而离职,则是更加得不偿失。
扩展资料
1、回原单位有什么好处
回到原单位,工作能更加容易上手,毕竟对于原单位的工作模式、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同事关系都已经非常熟悉,减少了去新单位的很长的适应和磨合期;
如果说原公司的机遇、成长空间、各方面福利待遇都还不错,还比较有前景的话,回去也是一种发展。工作讲求的是理智,没必要为了面子而放弃好的机会。有好的机会就要把握住这是职场中生存的法则。
2、能否重获得原单位的信任
很多人在离职后不选择回原单位的原因在于已经走过一次的人,不知道还能不能获得原来领导和同事的信任。
毕竟有过一次前科了,不管离职原因是什么,领导和同事的信任度肯定是会有所下降的,这是人的本性,是否会因为时间紧,任务重,或者其他原因再次离职出走?毕竟已经不是第一次“说走就走”了。
3、回原单位是否有更好发展前景
如果说回去将来能有更好的发展,有更高的薪资,干嘛不回去,如果只是在乎面子问题,吃亏的是自己;
比如说原单位能提供未来深造的外部条件,能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并且还有足够经济实力,能够继续不断的发展。那毫无疑问吃下这一回头草,并没有什么坏处。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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