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各位懂劳动法的朋友给我个详细的答案,谢谢,对我很重要
我公司发现一名员工在上班期间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公司利益,情节不是太严重(贪了公司12元钱)现我公司决定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然后里面有一个细节就是,我公司决定开除该员工的...
我公司发现一名员工在上班期间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公司利益,情节不是太严重(贪了公司12元钱)现我公司决定对该员工作出开除处理!然后里面有一个细节就是,我公司决定开除该员工的同时,决定扣除该员工40天工资和押金,不予发放。请问,按新劳动法规定,在已经作出开除该员工的同时,在扣除该员工工资和押金这样的作法合理吗?
请各位大侠用劳动法的条款详细回答下为什么。谢谢了 好人一生平安 展开
请各位大侠用劳动法的条款详细回答下为什么。谢谢了 好人一生平安 展开
9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不合理。不能这样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对该员工作开除处理是合法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 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如果说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里面扣除。但是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所以,总结来说,开除是合法的,但是扣40天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对该员工作开除处理是合法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 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如果说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里面扣除。但是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所以,总结来说,开除是合法的,但是扣40天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展开全部
首先,你公司收取职工押金,这一点违反了新公司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其次,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是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但是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严重”。只谋取了12元,如果没有其他情节的话,应该算不上“严重”,所以公司显然不能以此为依据解除合同。如果公司也没有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的话,那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最后,扣40天工资和押金不是合理与否的问题,而是是否合法的问题。押金第一条已说,收取就违法更不用说不返还。40天工资,如果合同未解除,对于公司的职工如果有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可以以此为依据对职工进行处罚。如果解除合同成功,那公司无权扣工资,因为你没有法律依据,人家也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无权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是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但是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严重”。只谋取了12元,如果没有其他情节的话,应该算不上“严重”,所以公司显然不能以此为依据解除合同。如果公司也没有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的话,那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最后,扣40天工资和押金不是合理与否的问题,而是是否合法的问题。押金第一条已说,收取就违法更不用说不返还。40天工资,如果合同未解除,对于公司的职工如果有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可以以此为依据对职工进行处罚。如果解除合同成功,那公司无权扣工资,因为你没有法律依据,人家也不是公司的职工,公司无权对其进行处罚。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你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帮助你解惑.对于你所提的问题,从人性的角度讲是合理的,因为有哪个公司愿意留一个损公肥私的职工呢?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却不一定合法,而且贵公司的有些做法已经违法了.1.可以肯定的是,贵公司扣除押金的做法已经违法了.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不能收取员工押金了,而贵公司反而扣除对方押金,岂不是自曝短处,让人家倒打一耙.2.我不知道贵公司有没有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而且把规章制度通过职代会通过,如果贵公司把谋取公司利益作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其中一条的话,那么你们就可以以此为依据来开除他,并且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如果贵公司未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类似规定的,则不可以开除该员工,否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该职工的该行为并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如果开除他,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扣除该员工40天工资存在违法问题。贵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贪了公司多少钱就得赔偿多少给公司吗?若没有,则违法,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除了特殊的几种情况,公司不得扣克员工的工资。如果你们只是追回损失的部分,那当然是合法的,问题是你们扣除的是40天的工资啊,希望你们能慎重考虑.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不合理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处罚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结合你的陈述,该员工没有造成你司利益的重大损失,为此你司要开除该员工只有通过你司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才对,否则你司由此可能会面临非法解雇的赔偿。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