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什么时候通过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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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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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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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
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
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
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
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
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
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
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
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
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
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
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
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
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
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
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
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
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qxjjh
2016-05-28 · 知道合伙人宗教行家
qxjjh
知道合伙人宗教行家
采纳数:6929 获赞数:82662
选择宗教是和学历等无关,是与信仰有关,作为一名基督徒,可以回答基督教方面的问题,也在不断学习基督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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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6/content_44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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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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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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