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自愿离职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自动离职的,仅可以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按照法定程序辞职的,之后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应当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与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扩展资料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区别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实际缴费年限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不应与职工所在企业的缴费情况联系在一起。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实际缴费年限与企业的缴费情况挂钩,规定若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则不计算该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这种做法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
二是职工个人必须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是非足额缴纳,欠缴年限暂时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补齐欠缴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参考资料
2016-11-2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劳[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