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转专业政策
宁波大学转专业政策如下:
第一条,本科生转专业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应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同时,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需求,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接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学生可以自由申请转专业,各专业不得限制学生转出。各专业转入学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年级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5%,基础性专业可根据当年度招生情况、教学资源容量等转入人数。
第五条,各学院应根据《宁波大学关于设置专业转入条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来制定各专业的专业转入条件和考核方式,有认证和评估要求的应充分考虑认证和评估标准。对成绩积点分的运用应合理,不应直接作为限制申请的条件
第六条,“三位一体”招生的学生,根据招生章程只能在“两位一体”招生专业之间互转,且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第七条,数学与应用数学(中美合作精算科学与风险管理)专业不允许转出,可在教育部批准的招生限额范围内接受转入,旅游管理(中法合作)、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中法合作)、服装与服饰设计(中法合作)专业不允许转专业。
第八条,按专业类招生的专业需在专业类分流后方可接受转专业学生转入(“三位体”招生专业内互转的除外)。
第九条,学院根据《宁波大学关于设置专业转入条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各专业的师资、教学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各专业各年级的转入条件及考核方式、可转人数等,并最终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于第12周左右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