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不交卫生费就不准交新农合是否合理
不合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扩展资料
《国家谈判药品将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的衔接。《通知》明确,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5月20日公布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其中有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与之前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比较,这3种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
《通知》称,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使老百姓及时受益,意义重大。
《通知》强调,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备案。
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通知》要求,切实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做好监测评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
这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是违法的问题,且严重违反党的政策!2002年10月,中央就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更是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交纳卫生费与推进新农合完全是二回事,岂可混为一谈!
一、村民如果不及时交纳卫生费的,村集体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村集体应当出示收费的依据,以及收费的标准。
2、如果村民违约的,村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时履行义务。
二、村干部必须有清晰的施政思维,积极落实国家战略,而非相反。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由我国农民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事关农村的稳定,事关农村的发展,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村委会干部缺乏法治思维,粗暴用权,其做法与中央的政策背道而驰,这是极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