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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2 术语和定义2.1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2.2 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2.3 最大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2.5 国际编码系统(INS)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2.6 中国编码系统(CNS)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E)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e) 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3.2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3.3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3.4 带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4 食品分类系统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F。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6 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 和相关规定。7 食品用香料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8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9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D 的规定。
推荐于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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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分成了16大类。在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食品分类系统在表E.1。
第一大类是乳及乳制品;第二大类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第三大类冷冻饮品;第四大类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第五大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第六大类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根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不包括07.0类焙烤制品);第七大类焙烤食品;第八大类肉及肉制品;第九大类水产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软体类、棘皮类等水产及其加工制品等);第十大类蛋及蛋制品;第十一大类甜味料,包括蜂蜜;第十二大类调味品;第十三大类特殊膳食用食品;第十四大类饮料类;第十五大类酒类;第十六大类其他类(01.0~15.0除外)。
第一大类是乳及乳制品;第二大类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第三大类冷冻饮品;第四大类水果、蔬菜(包括块根类)、豆类、食用菌、藻类、坚果以及籽类等;第五大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第六大类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粮、块根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不包括07.0类焙烤制品);第七大类焙烤食品;第八大类肉及肉制品;第九大类水产及其制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贝类、软体类、棘皮类等水产及其加工制品等);第十大类蛋及蛋制品;第十一大类甜味料,包括蜂蜜;第十二大类调味品;第十三大类特殊膳食用食品;第十四大类饮料类;第十五大类酒类;第十六大类其他类(01.0~15.0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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