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能被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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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我shang
2017-01-14 · TA获得超过2.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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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根据现施行的《 婚 姻 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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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兜咨询2号
2018-07-06 · TA获得超过162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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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那么,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一、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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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1a37a62315
2017-07-13 · TA获得超过19.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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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夫妻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性。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本来未被法院判决确定为履行义务的主体,而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承担责任的实例并非罕见。但是,执行权扩张的法定性和有限性也决定了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即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可为与不可为之分。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也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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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521bb
2021-03-04 · TA获得超过56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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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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