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险一般哪些情况不赔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形式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7、被保险人因为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技能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扩展资料:
人身意外险保障项目: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身意外险
1、自杀/故意自伤:这一点大家应该有所了解,对于自杀或者故意自伤的情况,意外险是不会赔的。
2、预知危险不赔:比如说大家都知道去高原玩可能会产生高原反应,那么这种可以预知的危险是不会赔的,意外险主要是针对“突发的、不可预知”的情况。
3、猝死不赔:在大家的认知里面,猝死应该算的上意外了,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对于“猝死”是不会进行赔付的,它被认为是疾病导致的死亡,并非意外。因此,猝死也不会赔付。
4、个体事件:比如几个人一起出去吃饭,其中只有一个人出现了中毒的现象,但是其他人都没有事情。那么这种情况就会被视为个案,也就是说不会赔付的。
5、其他:和猝死、食物中毒一样,还有夏天中暑或者冬天走在结冰的路面上摔倒死亡都是不赔的,一样会认为是由于患者的身体机能出现了问题所导致。
可见,意外险只赔偿由意外导致的事故才能赔付,如果被保险人出现上述情况当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不用赔付。意外险有什么赔付标准呢?这篇文章就有写到:《意外险的赔付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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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4 · 创新百年 关爱永恒
意外险看似简单,但理赔时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往往会让消费者觉得意外。意外险有它的保障范围,它承保的“意外”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意外”存在不小的差距。在买的时候,最好把意外险理赔中的“意外”搞明白。到底哪些意外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百小君带你来看具体案例如下:
1、理赔意外之一:中暑身故不赔
2008年夏天,张先生在走下公交车后突然中暑晕倒。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张先生的儿子想到单位为张先生购买了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让张先生儿子意外的是,保险公司认为中暑不属意外,拒绝理赔。
解读: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所以说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同时,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2、理赔意外之二:妊娠意外不赔
周女士在2006年6月购买了国寿某意外险产品。但是,当年12月底周女士意外摔倒(当时怀孕4个多月),身上出现多处明显的伤痕,经医生检查后,安排住院观察和治疗,后成功保胎。但在出院后,周女士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解读: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3、理赔意外之三:八级以下伤残不赔
黑龙江齐齐哈尔一位老人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按公安部《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鉴定为腰部伤残八级,右上肢伤残十级。当这位老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意外险条款中只对七级以上(包含七级)伤残进行赔付,老人的伤残等级不在赔付之列。
解读:目前,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都将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作为基本的给付标准(烫伤、烧伤除外),这个标准分为七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共34类。而公安部的《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分十个等级(一级最重)342类,要详细得多。这也就意味着,八级以下伤残会被拒赔。
4、理赔意外之四:过劳猝死不赔
李先生在单位加班时突然摔在地上,在被送至医院途中停止了呼吸,医生诊断为“猝死”。对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其名下的意外险,理由是“猝死不是意外”。对此,家人很不理解,明明是突然发生的死亡,怎么就不是意外呢?
解读:过劳猝死是因为长期慢性疲劳导致的,当事人本身大多患有其他疾病,却因为不自知或不以为意,任由身体耗竭,最后导致病发死亡。过劳猝死虽然让人觉得很意外,但因为并非外来突发事故所造成,因此,意外险是不赔的。
5、理赔意外之五:摔倒死亡不赔
陈大爷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滑倒。家人将其扶出时,已不能自主呼吸。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意外摔倒导致身亡,应该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了吧?结果是“NO”。
解读:一般消费者通常对此很难理解。但换个角度,如果是一个健康的人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这起事故中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6、理赔意外之六:手术意外不赔
曹先生的妻子因为疾病需要手术,在手术过程中,曹先生的妻子出现了意外的状况,最终死亡。曹先生认为,手术过程中的意外因素是妻子死亡的原因,因此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可是,这一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
解读:曹先生的妻子进行手术是由于疾病,而非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本身和其亲属事先就已经知道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虽然,手术过程中出现了意外,但这不是意外伤害。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合理的。
7、理赔意外之七:个体食物中毒不赔
去年6月,王先生吃完小龙虾回家后,半夜浑身酸疼,四肢乏力,不停呕吐,经诊断为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骨骼肌溶解症,可能和进食小龙虾有关。张先生此后申请意外险理赔,却遭拒绝。
解读:食物中毒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三个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是因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也可能是因为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疾病。一般情况下,若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发生食物中毒症状者,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单独个人的食物中毒则会被视为个案,意外险不会理赔。
8、理赔意外之八:高原反应不赔
青藏铁路的开通让很多人选择进藏游玩,张大妈就是其中之一。然而,在拉萨游玩的第三天,张大妈突发高原反应,最终医治无效不幸辞世。张大妈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保险金,遭到拒绝后起诉到法院。
解读: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这一定义要素。张大妈年事已高,产生高原反应并非“意外”。
9、理赔意外之九:潜水探险身亡不赔
去年6月底,王某参团到四川某地野外露营攀岩探险,由于安全装备不够,王某攀岩时突然摔落身亡。此后,王某的家属索赔遭拒。
解读:许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列为免责条款,所以攀岩坠亡是不赔的。
10、理赔意外之十:未驾车驾驶意外险不赔
董先生是一名货运卡车司机,今年年初他花200元给自己购买了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不久,董先生和一名同行轮流开车上路,从山东运一批货到扬州。谁知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车祸,董先生与同行当场死亡。家属便拿着投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董先生出意外时坐在副驾驶位上,不属于驾驶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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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人身意外险一般哪些情况不赔,有以下10种:
1、因病摔倒:假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意外险是不赔的。
2、妊娠期意外: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将:“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列入免责范围中。
3、过劳猝死:过劳猝死是因长期的疲劳而造成的,对当事人来讲,让自己的身体超负荷运转,任由耗竭而导致死亡,对于过劳猝死并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造成,如果不是特定含有猝死保障的意外险,一般是不会进行赔偿的。
4、个体食物中毒:食物中毒属于意外,但食物中毒是3人及3人以上的集体事件,且需要上级主管单位认定,所以一般个人食物中毒从临床诊断来说属于肠胃疾病。
5、中暑死亡: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有关,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它不是外来的,突发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简言之,中暑属于疾病范畴,是内因导致,不属于意外伤害。
6、手术意外死亡:手术时发生意外,是因为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状况导致意外死亡,是由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
7、高原反应: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突发的,不可预见的,且G先生年事已高,产生高原反应并非“意外”,因此不赔偿。
8、职业变更未告知
9、潜水身亡:许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列为免责条款,所以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楚条款。
10、自杀:自杀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符合意外的保障范围。在意外险中,基本都对自杀做免责说明。
怎么挑选一款好的意外险,建议看看我之前写的这篇文章:【意外险】要不要买,怎么买,种类有哪些,全面分析,对比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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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