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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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活动,制定本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宗教事务定义为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所有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需遵守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强调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宗教信仰或不信仰,禁止因宗教信仰而进行歧视。宗教信仰者之间应相互尊重,保持和谐共处。
第五条强调,自治州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权益。宗教活动需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或干预国家制度等。
第六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教育、公安、民政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与宗教相关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须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宗教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宗教事务定义为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产生的社会公共事务,所有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需遵守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强调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宗教信仰或不信仰,禁止因宗教信仰而进行歧视。宗教信仰者之间应相互尊重,保持和谐共处。
第五条强调,自治州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权益。宗教活动需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或干预国家制度等。
第六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教育、公安、民政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与宗教相关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须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宗教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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