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军官的退休是怎样规定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第三十七条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销毕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条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第三十二条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陆厅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早斗隐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衡空丛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七条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亏岁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扩展资料
退休后的生活费: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一)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咐樱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国家对军官的退休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规定执行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
第三十七条 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陪察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第三十八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没肢可以提芦尘前或者推迟离休。
1.基本规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国迟和发[1981139号)规定: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公、因战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延码弊盯长。
2.文职干部规定:198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对文职干部的退休条件作了规定:文职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应按规定办理退休。其卜答中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少数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许可的,按照任免权限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有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条件提前l~5岁;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副局级、正副处级干部,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科级以下的为男55周岁、女50周岁。
3.军官退役安置规定:1988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规定: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军官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