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怎么查包裹?
根据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章---进出境物品。
第46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督。
第47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第48条: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督查验。
第49条: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50条: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51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30条的规定处理。
第52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
海关法第30条的有关规定,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英语Customs一词,最早是指商人贩运商品途中缴纳的一种地方税捐,带有“买路钱”或港口、市场“通过费”、“使用费”的性质。这种地方税捐取消后,Customs一词则专指政府征收的进出口税,the Customs是征收进出口税的政府机构,即海关,是对出入国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
各国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海关职责也有差异,即使同一国家,各个历史时期海关职责也有变化。但以下几项职责是绝大多数国家海关基本相同的:
①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有的称作通关管理,有的称作保障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
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等。有些国家海关,还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商品罚金等。
③查缉走私。各国海关部对逃避监管、商业瞒骗偷逃关税行为进行查缉,尤其对走私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特别是毒品,每一个国家海关都加大查缉力度。其他部分或个别国家海关具有的特殊职能:如编制对外商品贸易统计、保税管理、沿海巡逻警戒、管理航行一级保护版权和专利权等。21世纪初,有些国家除对传统的有形贸易(实物)监管外,还对无形贸易(服务贸易)进行监管。许多国家政府指令该国海关履行国际出口管制制度,即对高科技产品、导弹技术产品、核相关双重用途产品、生化武器、常规武器、环境污染物质和有毒废料、濒危物种、文物等进行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