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求解
合同法1、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
合同法
1、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水泥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2、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某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化工总厂)邀请某省测绘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其施测1∶1OOO比例尺地形图。1999年1O月12日,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与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就签订合同进行了协商,当时邓某提出:化工总厂的地形复杂,要按高于国家规定的五类地形收费标准收取工程费用。李某因不熟悉测绘各类地形类别的划分,答应了邓某的要求。双方于10月15日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计费按五类地形的120%收取,11月15日,化工总厂先付给研究院2万元预付金,其余费用待工程完成后,化工总厂提取全部测绘成果时依次付清;测绘作业最迟在11月20日前开工。合同签订后,化工总厂财务处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收费标准超过了国家的规定,建议厂部变更工程计费标准条款,并暂停支付预付款。化工总厂向有关单位咨询得知合同计费标准远高于当时的测绘市场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便要求研究院降低价款,研究院拒绝。11月15日,研究院电催化工总厂按约先付2万元预付款。化工总厂回电称,变更工程价款后再付预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12月10日研究院依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化工总厂违约,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化工总厂随后提出反请求,称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在协商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不熟悉测绘地形的划分,虚言化工总厂地形复杂、建筑物多、施测困难,致使李某签订了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显示公平,请求裁决撤销合同。
研究院与化工总厂的仲裁请求哪个合法,应当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展开
1、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峰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水泥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
1、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2、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某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化工总厂)邀请某省测绘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其施测1∶1OOO比例尺地形图。1999年1O月12日,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与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就签订合同进行了协商,当时邓某提出:化工总厂的地形复杂,要按高于国家规定的五类地形收费标准收取工程费用。李某因不熟悉测绘各类地形类别的划分,答应了邓某的要求。双方于10月15日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工程计费按五类地形的120%收取,11月15日,化工总厂先付给研究院2万元预付金,其余费用待工程完成后,化工总厂提取全部测绘成果时依次付清;测绘作业最迟在11月20日前开工。合同签订后,化工总厂财务处认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收费标准超过了国家的规定,建议厂部变更工程计费标准条款,并暂停支付预付款。化工总厂向有关单位咨询得知合同计费标准远高于当时的测绘市场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便要求研究院降低价款,研究院拒绝。11月15日,研究院电催化工总厂按约先付2万元预付款。化工总厂回电称,变更工程价款后再付预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12月10日研究院依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化工总厂违约,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化工总厂随后提出反请求,称研究院业务员邓某在协商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化工总厂代表李某不熟悉测绘地形的划分,虚言化工总厂地形复杂、建筑物多、施测困难,致使李某签订了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显示公平,请求裁决撤销合同。
研究院与化工总厂的仲裁请求哪个合法,应当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展开
展开全部
。。。没分,懒得答那么多
1-1 3个阶段
1-2 要约邀请 发出要约 接受要约 成立 意思表达一致
1-3 不成立 没义务 建设水泥厂承担
2 研究所
1-1 3个阶段
1-2 要约邀请 发出要约 接受要约 成立 意思表达一致
1-3 不成立 没义务 建设水泥厂承担
2 研究所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