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梯前室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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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1、 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3、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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