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哪些?
2019-04-11 · 致力于图书出版、影视I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者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活动的禁止范围: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范围进行限制的原因有:①这是由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消费者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这表明,消费者组织不具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这是由消费者组织的任务和宗旨决定的。消费者组织既然是消费者权益的代言人,如果与此同时它还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活动,则在发生争议时,消费者组织无法做到居中公断:当消费者受到消费者组织所出售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侵害时,向消费者组织投诉或者请求其予以调解解决就成为空谈,因为按照程序,每个人都不能作为自己与他人的争端的裁制者。所以,消费者组织进行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时,也使其本身所具有的公正性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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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工作职能是:
1、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积极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积极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帮助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扩展资料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参考资料:中国消费者协会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