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和加强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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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孝才 徐向阳 王瑞敏

(1.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100083;3.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北京,101601)

2004年10月,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设计了一套《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专家咨询问卷》,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承担地质大调查工作的相关行业、院校、科研院所的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专家、学者,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从事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进行了问卷咨询。这次咨询共发放问卷60份,在规定时间收回问卷25份,回函率40%。调查问卷涉及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设置,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权益及程序、费用,地质调查实物资料分类、分级等许多专业内容。现仅把有关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专家意见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实物地质资料更新”

被调查者中认为可以更新销毁的占了绝大部分(如图1所示)。但某些被调查者提出的更新不一定是销毁,而是可作掩埋存放;不可替代的要永久保存,可替代的在新的样品、标本、实物产生后可销毁,副样和不易永久保存的实物标本可保存一段时间后销毁,其他贵重标本和化石应永久保存。这些观点具有借鉴意义。此外,还有3位被调查者认为,由于实物地质资料具有实体存在形式的惟一性,故不应采取更新和销毁,而应永久保存。

图1 被调查者关于实物地质资料能否更新销毁的认识

关于更新销毁的条件,被调查者主要陈述了以下几条(详见图2)。

图2 被调查者关于更新销毁条件的认识

(1)年限标准:可根据实物资料的价值、用途、重要程度等进行不同年限的保管,对于超过年限的实物资料,可定期销毁。

(2)替代品标准:更新前提是具有相同类型的且有替代性,即完全替代品。

(3)保存目的标准:原来设定的保存目的被证明是没意义了,无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在20~30年中无人利用时可更新。

此外,被调查者还提出了在其他情况下可更新销毁的条件,例如,不同勘查工作阶段保留的过渡性资料;资料依据不一,无法进一步核实的资料等。

关于更新销毁程序和处置措施,有11位被调查者认为,首先应制定完备的制度和操作程序,进行处置时应经实物资料管理部门审批,可由馆藏机构提出申请,地质调查局或其委托机构审查批准,并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还可以借鉴原档案的销毁程序,或原地矿部1990年的岩矿芯管理规定。除此之外,被调查者还提出许多好的建议,例如,销毁程序中必须做到对账核实相符(1人次);更新或销毁应做出详细的记录,包括销毁资料目录清单、埋放地点及范围等(2人次);岩矿芯应顺序摆放后填埋,以备将来使用(1人次);确定销毁资料时要通知汇交人,征求其意见,汇交人如需保留,应还给汇交人(2人次)。

总之,实物地质资料应该是可以更新销毁的,但应制定严格的更新销毁条件和处置程序,而且可结合掩埋保存等方式进行实物地质资料的更新。

二、关于“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有8位被调查者明确表示,实物地质资料应服务于社会,不以赢利为目的,其绝大部分经费应该来自于事业拨款。有6位被调查者表示,在提供服务时,对于需要取样、加工、测试以及复制相关资料的馆藏机构,可以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和加工费。

图3 实物地质资料的收费依据

关于收费的依据,被调查者的意见集中于下列3条(详见图3)。

(1)是否是公开的资料:公开的实物资料可以以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开利用服务;属保护和保密的实物地质资料,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一定手续后方可利用。

(2)是否是公益性的:公益性的活动最好不收费,非公益性的收费。

(3)是否会损害实物资料:正常的实物资料服务不应该收费,如参观、查阅等;额外延伸服务,如采集少量样品用于研究,有损实物资料的数量,或者要求提供加工、测试服务的,可以收费。

(4)是否是原汇交人使用:收费及范围应内外有别,成果汇交单位与非汇交单位有别。

总之,为了馆藏机构的正常运行,弥补正常的设备使用费和劳务费等,应该对实物资料的查询复制和样品加工等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应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另有2位被调查者提出,其收费范围可参照国家实物地质资料馆的收费方案制定,还可参照成果地质资料服务的收费标准。

三、关于“实物地质资料再利用”

对于利用人是否需要将利用成果复制后再提交给馆藏机构的问题,被调查者的意见有以下几种(详见图4)。

(1)利用人应该将利用成果复制后提交给馆藏机构,同时馆藏机构对实物资料的取样、加工处理要严格把关,利用人加工形成的光、薄片使用完毕后,应交回馆藏机构保存。

(2)也有少数被调查者认为,没有必要作为制度或规定要求利用人提交利用成果,馆藏机构可不定期进行调研和了解。

(3)利用成果是否上交可商讨。

(4)采用鼓励方式,鼓励将利用成果无偿捐赠给馆藏机构;馆藏机构应给予各种形式的表彰和鼓励。

(5)在再利用合同中规定。

图4 资料再利用后是否应提交于实物资料馆藏机构

图4显示,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将利用成果复制后提交给馆藏机构,这有利于资料的进一步研究与开发。此外,被调查者还提出了其他的一些建议,如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和查询机制,可实行汇交抵押金(保证金)制度等。

四、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与保护”

被调查者针对目前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系统和馆藏机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管理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使其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和初步利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1)项目承担单位或地勘单位代管。

(2)暂时可采用委托管理的办法,将那些重要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实物地质资料委托给石油、煤炭、冶金等专业馆藏机构进行管理,使这些资料得到妥善保管和利用,尽量减少流失和损毁。

(3)矿权人保管。

(4)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进行代管。

(5)发挥全国地质资料中心的作用,保管有限的实物。

(6)同时给予基层资料管理部门一定的保护经费,改善实物资料的保管条件。

(7)对在地调过程或结题验收中发现的重要资料,可附加立项、补充经费而进行保护。

(8)拨专款盖临时建筑(贵重的实物资料,如大陆科学钻探岩心,大洋钻探岩心,湖心,冰心等)。

(9)对一些专用性很强的实物资料,可以保存在该专门科研机构中。

(10)经专家审定的实物地质资料(岩心),就地埋藏,并标绘埋藏图。

(11)尽早采取抢救及保护措施。建立资料的台账或数据库,在汇交地质报告时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12)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大区地调中心提出建议),经专家小组(建议地质调查局建立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后,地质调查局制定年度实物资料收集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实物种类、负责单位、上交单位及地点、采集费用等),责成馆藏机构负责采集。

五、其他意见和建议

关于被调查者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归纳如下。

(1)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关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的法规,在已有规章制度基础上,组织人员对有关内容进一步调研后起草,写出讨论稿,研究讨论修改补充,形成规定、条例或细则,报部批准颁发执行,并逐步完善(有13位被调查者提到)。

(2)建立全国性的实物资料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职责和义务,实现实物资料汇交管理法制化。

(3)落实经费、设备、人员等,尽快建立相应的地质调查实物资料馆藏机构,对实物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和提供社会利用(9位被调查者提到)。

(4)可确定几个项目和一两个省(地区)进行试点(2位被调查者提到)。

(5)如果在一定经费的支撑下,建立了实物资料馆藏机构,可编制库房质量记录,包括样品标签、样品入库单、样品保存监控记录、样品出库单、样品更新销毁审批单等管理手续。

(6)恢复“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资料馆”名称,总馆设在发展中心,分馆设在6大区中心。

(7)省(地区)每年应向国土资源部地区资料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省区资料报表。

(8)所须保存的岩心及标本应有薄片或光片,使典型的岩心、标本更好地保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标本、岩心、薄片应有影像片或多媒体,方便用时观看。

六、结论和建议

(1)尽管专家们对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如何设置存在着分歧意见,但普遍认为,应当设置一个国家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馆。

(2)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一是保存和保护珍贵的实物地质资料,二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利用服务。在目前实物地质资料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首先要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保护工作。

(3)为了避免地质调查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变动的影响,应当明确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为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责任人,依法汇交实物地质资料。

(4)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要求资料完整、规范,实物地质资料的采集、整理、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并附带相关的采集背景资料、说明等。

(5)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费用要得到保障。不论费用由谁承担,大多数专家认为,地质调查项目费用中应当包含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费用预算。

(6)对涉及矿业权的地质调查项目,其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对不涉及矿业权和保密事宜的地质调查项目,其实物地质资料应向社会公开,提供公益服务。

(7)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系统和馆藏机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起代管的责任,以使实物地质资料得到及时保护和初步利用。

(8)尽快研究制定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建立全国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范围、职责和义务,实现地质调查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法制化。

作者简介

[1]尤孝才,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财务处处长,研究员。

[2]徐向阳,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硕士研究生。

[3]王瑞敏,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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