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排排网:私募基金托管认识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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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TA获得超过49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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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私募监管
  当前,私募基金并没有强制要求托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的托管人除了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外,还可以由其他金融机构担任。而对于那些需要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的私募基金来讲,在账户安全方面,根据《基金法》,托管银行的职责主要在于“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根据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负责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通知》中也并未赋予托管银行甚至银行业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职责。
  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财产保全
  在投资者的财产保护方面,按照《基金法》的要求,作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等职责,这里的“安全保管”“及时办理清算”是指托管银行保障资金安全流转,及时办理资金交收。
  一般来讲,托管银行通过对私募基金的资金闭环管理,监督资金流转,实现资金与指令的隔离,以此保障基金的资金安全。但这并不等于托管银行对基金财产具备保全的职责。一旦资金从托管账户中划出,托管银行随即丧失对基金资产的控制权,尤其是对于一些私募基金主要用于投资未上市的公司股权,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管理、公司财务、资本市场、交易结构等与投资者资金盈亏息息相关的环节,而这些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运作的环节已经远远超过了托管银行的职责和能力之外,托管银行自然不可能也不应该与投资者的财产保全相关联。
  私募基金托管不等于刚性兑付
  在各类投资产品中,私募基金可能获得的收益较高,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也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准入门槛上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而对于私募基金的风险提示方面,《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上讲,私募基金明确了投资者需要风险自担。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强调打破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等要求。证监会也多次表态,明确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禁止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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