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给我交保险,我是否可以告公司?!
1.人事虽有徵询过我的意见,但是在我们公司,如果自愿不交的话,会有一份书面协议的,但是由于人事异动过于频繁,我并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协议或保证的;
2.顺便说明一下,不是我无事生非,想敲诈公司,而是,在这两年多,我为公司付出颇多,所得甚少,这还不重要,最为郁闷的是,我本任课长自管一生管课,去年上面又派来了一个生管课长,职称相同,但名义是我归他管,其菜鸟一个,又道德甚差,如此,公司对我不仁,我也想对公司不义了,公司过河拆桥,识人不明,我控拆公司也是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我的权益了。不要以为我是因为钱,而对公司不仁不义了,如果能够告倒公司,有钱的话让我全部捐给红十字会作为抗震救灾都可以考虑。 展开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仲裁
推荐于2017-09-01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缴纳社会保险”,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足额,如果公司已经缴了,只是没有足额缴纳,不应看做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补缴即可。所以员工不能拥有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不写辞职报告,说走就走的权利),也就不能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甚至还要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但是,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征询过你的意见,是你自己不同意交的,那么你有可能只能得到单位为你补缴社会保险的结果(因为社保是必须缴的,即使个人要求不缴,用人单位也必须给缴),而得不到经济补偿金了。但,估计用人单位拿出这样的证据不太容易。所以你还是可以申诉的。
当时你不答应交保险时,是否有留下证据?如果没有什么证据在公司手中,那么你可到劳动部门咨询便知道如何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