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法有些问题想要咨询有关法律人士
某农民在集体分给他的荒坑地内,于1995年申请宅基地,该农民经村民组同意、村委会审查,后经乡政府审核,给该农民颁发了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该审批手续上附注说明:“申请宅基地...
某农民在集体分给他的荒坑地内,于1995年申请宅基地,该农民经村民组同意、村委会审查,后经乡政府审核,给该农民颁发了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该审批手续上附注说明:“申请宅基地应经村委会审核。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划批准,办理用地手续;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该农民因划为宅基地的荒坑地惹上一场官司,法院判决书上称:“因宅基地手续是1995年颁发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所有权。......’现该农民提供的审批手续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不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该法院采用该条土地法得当吗?该条所说的土地是耕地还是荒地?还是包括两者都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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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民申请的是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不涉及到使用权问题,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还是村集体所有。批准文件只是证明了某农户对该块宅基地有使用权。如果是所有权纠纷,则法院引用第二条没有错。如果是使用权纠纷,则应该采用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
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村内
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
的,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村内
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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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不好意思,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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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回答的令我非常满意,十分感谢,还有一个问题,你说的“如果是使用权纠纷,则应该采用第三十八条。。。”你的第三十八条是哪的三十八条?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找到的第三十八条跟你说的不一样,你的第三十八条是什么法内的第三十八条,请说清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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