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骑摩托车每小时行36千米,乙步行每小时走4千米,丙步行每小时走3千米.他们同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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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设甲先送乙行驶一段路程,再回头接丙行至目的地。
丙步行12千米,用时
4小时,
这段时间内,甲行了
36×4=144
千米,
则甲先送乙行驶了
(144+12)÷2
=78千米。
设AB的路程是
S
千米。
乙乘车78
千米,则步行
S-78
千米,全程用时
78/36+(S-78)/4
小时;
丙步行
8
千米,则乘车
S-12
千米,全程用时
12/3+(S-12)/36
小时;
可列方程:78/36+(S-78)/4
=12/3+(S-12)/36
,解得:S
=98.25
,即:AB的路程是98.25
千米。
丙步行12千米,用时
4小时,
这段时间内,甲行了
36×4=144
千米,
则甲先送乙行驶了
(144+12)÷2
=78千米。
设AB的路程是
S
千米。
乙乘车78
千米,则步行
S-78
千米,全程用时
78/36+(S-78)/4
小时;
丙步行
8
千米,则乘车
S-12
千米,全程用时
12/3+(S-12)/36
小时;
可列方程:78/36+(S-78)/4
=12/3+(S-12)/36
,解得:S
=98.25
,即:AB的路程是98.25
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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