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的徒刑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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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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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主要刑罚 1.秦代的主要刑罚: (1)死刑。死刑是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秦代死刑种类很多; 戮,《说文》解释为杀戮耻辱之意。后改用斩刑。 磔,又称宅,支裂身体而杀之,也叫碎尸刑。 腰斩,拦腰斩截,秦律规定:“不告奸者腰斩”。 车裂,又称五马分尸,即将犯罪者车裂而死。 枭首,即指斩首后悬竿示众的刑罚。 弃市,即在人中集中的地方处以死刑。《释名》载“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 夷三族。指一人谋取反被处死后,父族、母族、妻族都被牵连抄斩的残酷刑罚。 具五刑,指“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除此以外,秦代死刑还有凿颠、抽肋、镬烹、定杀等等。
(2)肉刑。肉刑是一种残肢害体的被保留下来的落后的奴隶制刑罚制度。包括墨(即黥刑)、劓、斩左右趾、宫刑等。 (3)徒刑。徒刑事是一种限制犯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役的徒刑制度。主要包括:城旦舂,男者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戌边;女者为舂刑,罚为舂米。刑期一般四年至六年。鬼薪白粲,一般男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刑期一般为三年。隶臣妾,指罚为官府服股。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刑期往往为终身服役,但允许以钱或战功、耕作、劳线而赎免。司寇,男者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4)笞刑。笞刑是一种对轻微犯罪者设置的身体刑,往往由上级官吏对犯罪属臣使用。 (5)赀刑。赀刑是秦代的独立刑,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即罚一铠甲或一盾牌的钱,也有赀徭役者。 (6)赎刑。赎刑是收容犯人,令其亲属以钱赎罪犯,秦代规定的赎刑种类很多,从赎耐用到赎死刑,分不同等级,凡无钱赎罪者,依法律规定可以劳役折酬。 (7)耻辱刑。秦代还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完等耻辱刑。耻辱刑又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经常出现“髡钳城旦春”“耐为鬼薪”,“完为城旦”等。
2.汉代的主要刑罚: (1)死刑。死刑在汉代又称殊死,相较秦代死刑执行方法大大减少,主要有三种:枭首,斩首后悬竿示众。腰斩,拦腰斩决;弃市,在闹市处死,暴尸三日。
(2)徒刑。汉代徒刑在沿用秦代徒刑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包括:髡钳城旦春,即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完城旦春,即剃鬓须服苦役四年。鬼薪白粲,即为神庙砍柴择米服役三年,司寇,即戌边御寇二年,罚作、复作、即守边或服杂役一扯。 (3)笞刑。在汉文帝、景帝刑制改革后,笞刑分为两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分别替代劓刑与斩左趾。 (4)徒边。徒边是指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5)禁锢,汉朝统治者为了禁止官吏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不得为官的处罚。 (6)赎刑。汉代同样实行赎刑制度。凡犯罪可以宽贷者,法律允许以钱、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允许采取罚俸入赎的方法。但有明确期限,不得超期不纳赎金。
(2)肉刑。肉刑是一种残肢害体的被保留下来的落后的奴隶制刑罚制度。包括墨(即黥刑)、劓、斩左右趾、宫刑等。 (3)徒刑。徒刑事是一种限制犯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役的徒刑制度。主要包括:城旦舂,男者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戌边;女者为舂刑,罚为舂米。刑期一般四年至六年。鬼薪白粲,一般男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刑期一般为三年。隶臣妾,指罚为官府服股。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刑期往往为终身服役,但允许以钱或战功、耕作、劳线而赎免。司寇,男者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4)笞刑。笞刑是一种对轻微犯罪者设置的身体刑,往往由上级官吏对犯罪属臣使用。 (5)赀刑。赀刑是秦代的独立刑,使用范围广泛,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即罚一铠甲或一盾牌的钱,也有赀徭役者。 (6)赎刑。赎刑是收容犯人,令其亲属以钱赎罪犯,秦代规定的赎刑种类很多,从赎耐用到赎死刑,分不同等级,凡无钱赎罪者,依法律规定可以劳役折酬。 (7)耻辱刑。秦代还规定有髡(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完等耻辱刑。耻辱刑又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如秦简中经常出现“髡钳城旦春”“耐为鬼薪”,“完为城旦”等。
2.汉代的主要刑罚: (1)死刑。死刑在汉代又称殊死,相较秦代死刑执行方法大大减少,主要有三种:枭首,斩首后悬竿示众。腰斩,拦腰斩决;弃市,在闹市处死,暴尸三日。
(2)徒刑。汉代徒刑在沿用秦代徒刑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主要包括:髡钳城旦春,即去发戴铁钳服苦役五年。完城旦春,即剃鬓须服苦役四年。鬼薪白粲,即为神庙砍柴择米服役三年,司寇,即戌边御寇二年,罚作、复作、即守边或服杂役一扯。 (3)笞刑。在汉文帝、景帝刑制改革后,笞刑分为两等,即笞一百和笞二百,分别替代劓刑与斩左趾。 (4)徒边。徒边是指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5)禁锢,汉朝统治者为了禁止官吏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不得为官的处罚。 (6)赎刑。汉代同样实行赎刑制度。凡犯罪可以宽贷者,法律允许以钱、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允许采取罚俸入赎的方法。但有明确期限,不得超期不纳赎金。
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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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肉刑。肉刑主要有:(1)黥刑。(2)劓刑。(3)斩左趾。(4)宫刑。 来源:考试大
3.流放刑。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4. 徒刑。主要有:(1)城旦、舂。是强迫犯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犯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3)隶臣、妾。是强制犯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4)司寇、作如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为司寇,女为作如司寇。(5)候。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警戒边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轻的徒刑。
5.笞刑。笞刑就是以竹板、木板等责打犯罪人身体的刑罚。
6.羞辱刑。主要包括髡刑和耐刑。髡刑是剃去犯罪人头发鬓须的刑罚。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与完刑同义,程度轻于髡刑。
7.经济刑。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和赎刑。具体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役等。而秦代的赎刑就是缴纳一定金钱或者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4)磔。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肉刑。肉刑主要有:(1)黥刑。(2)劓刑。(3)斩左趾。(4)宫刑。 来源:考试大
3.流放刑。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4. 徒刑。主要有:(1)城旦、舂。是强迫犯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犯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3)隶臣、妾。是强制犯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4)司寇、作如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为司寇,女为作如司寇。(5)候。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警戒边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轻的徒刑。
5.笞刑。笞刑就是以竹板、木板等责打犯罪人身体的刑罚。
6.羞辱刑。主要包括髡刑和耐刑。髡刑是剃去犯罪人头发鬓须的刑罚。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与完刑同义,程度轻于髡刑。
7.经济刑。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和赎刑。具体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役等。而秦代的赎刑就是缴纳一定金钱或者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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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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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 早期传统的中国知道的刑罚有三种:死刑、肉刑、徒刑(艰苦劳役)。[1] 它不知道把监禁作为惩罚,监狱用作在审讯过程中和执行判决之前囚禁嫌疑者和罪犯的地方。
死刑一般是斩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还可以用更丢脸的陈尸或枭首的方式来执行。其次是用铡刀腰斩。最后是“具五刑”,这是使罪犯在被处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断肢之刑,这种残忍的刑罚是对犯了属于滔天大罪的人们用的。公元6世纪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种绞刑,另一方面,腰斩之刑虽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
肢体(肉刑)的刑罚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断一足或双足(剕)等,但后来逐渐不用。到了公元前167年,这些刑罚正式废止而代之以杖打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连笞刑也逐渐减轻。[2] 这些刑罚的名称虽继续使用,但其形式却变了。另一种偶然使用的肉刑是阉割(宫刑),常用它来代替死刑。
最常用的刑罚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3] 在服劳役之前一般是先施笞刑。还使用了一些已不再实际执行的古代术语,如“鬼薪”,意思是“取薪以给宗庙”;“城旦”,意思是“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4] 而实际上是被判处1—5年的艰苦劳役;城旦还可能加重到剃去须发,有时还戴上脚镣和颈锁,因而有“钳子”这个称号。
一般说来,服劳役的罪犯只在中国本部从事公共工程的劳动,如筑路、修堤和挖河等,有时也参加预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边境,虽然在施行大赦时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参加戍边的事例。[5] 有时还使刑徒和官奴隶一同在国家的矿山与冶炼工场劳动。
妇女也同样可判处服劳役,但她们的任务和男子不同;原来似乎是做舂米和筛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对舂取精米的数量有详细的描述,这可能对她们也是适用的。[6] 关于以后发展的情况,则不得而知。
大赦间或颁布,秦代的详情我们不知道,汉代则一般是在有喜庆事的时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扩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些集团或某些地区。对死刑犯可减死一等,服最重的劳役。其他的人是解除他们的囚犯身份,但仍须给政府劳动,直到刑期结束;但是,他们不再戴着锁链穿着“赭衣”了。[7]
秦汉时期,“赎刑”的情况很普遍;“赎”这个辞也用于奴隶买回“自由”。[8] 从秦律中多次提到“赎”,可见“赎”一定是经常容许的,秦律容许赎“流”、[9] “徒”、[10] “墨劓剕”、[11] “宫”[12] 等刑,甚至可赎死刑。[13] 对汉代来说,文献材料则没有那么明确。[14]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可以被处以“赎刑”,这种刑罚等于一大笔罚金;但罚金的数额不明。甚至对交不起赎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为他可用每天8个钱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则每天6个钱),[15] 和刑徒一起给政府劳动来抵偿。在汉代,这个最后的条款可能不用了;史学家司马迁就是因为交不了赎金而受宫刑的。[16] 汉代还有这样的事例,地位高的人可以用实物来赎罪,如用马或几千竿竹子。[17]
一个更普遍的赎罪办法是让出一个或二个爵的等级。不仅皇帝遇上喜庆事赐给男性居民一个或二个爵位,而且为了填补国库,这类爵还可出卖,并且明确地招徕说,这类爵可用来赎罪。[18] 可惜的是史料仅提供了不多的事例,20个爵位中两个最高爵位的持有者可以交出他们的爵位来赎罪。[19] 后来二十爵制虽不通行,但赎罪的惯例对文官还继续适用,在法典上(如唐代的法典)明确提到官吏可“以官赎罪”。在所有的案例中,赎罪的官吏都降为平民。
赎刑和罚金不应相混。就史料告诉我们的来说,秦代的罚金有两种。一是对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轻罪的罚金,即处以长期或短期的劳役或兵役。这种情况在汉代还继续存在,但名称和数额都变了:罚金不再是“赀”而是“罚”,所罚的不是甲胄而是其它的东西,即必须交出几盎司的黄金。⑥
在秦代,流刑看来是一种正常的刑罚,当时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西蜀地区。[20] 但在汉代,流放要少得多。对被废黜的诸王的惩罚是强迫他们居于内地,赎死罪的人和犯大罪被处死的人的亲属则被流放到边地,或是西北(敦煌)或是极南(现在的广东省或越南北部)。[21]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同于古代希腊,而类似于沙皇俄国,中国的流放者被押送到帝国境内的流放地点,交给地方当局管制。[22] 至今我们还得不到关于这些流放者下一步命运的材料,不知道他们是劳动还是关在监狱。
死刑一般是斩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还可以用更丢脸的陈尸或枭首的方式来执行。其次是用铡刀腰斩。最后是“具五刑”,这是使罪犯在被处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断肢之刑,这种残忍的刑罚是对犯了属于滔天大罪的人们用的。公元6世纪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种绞刑,另一方面,腰斩之刑虽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
肢体(肉刑)的刑罚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断一足或双足(剕)等,但后来逐渐不用。到了公元前167年,这些刑罚正式废止而代之以杖打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连笞刑也逐渐减轻。[2] 这些刑罚的名称虽继续使用,但其形式却变了。另一种偶然使用的肉刑是阉割(宫刑),常用它来代替死刑。
最常用的刑罚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3] 在服劳役之前一般是先施笞刑。还使用了一些已不再实际执行的古代术语,如“鬼薪”,意思是“取薪以给宗庙”;“城旦”,意思是“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4] 而实际上是被判处1—5年的艰苦劳役;城旦还可能加重到剃去须发,有时还戴上脚镣和颈锁,因而有“钳子”这个称号。
一般说来,服劳役的罪犯只在中国本部从事公共工程的劳动,如筑路、修堤和挖河等,有时也参加预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边境,虽然在施行大赦时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参加戍边的事例。[5] 有时还使刑徒和官奴隶一同在国家的矿山与冶炼工场劳动。
妇女也同样可判处服劳役,但她们的任务和男子不同;原来似乎是做舂米和筛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对舂取精米的数量有详细的描述,这可能对她们也是适用的。[6] 关于以后发展的情况,则不得而知。
大赦间或颁布,秦代的详情我们不知道,汉代则一般是在有喜庆事的时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扩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些集团或某些地区。对死刑犯可减死一等,服最重的劳役。其他的人是解除他们的囚犯身份,但仍须给政府劳动,直到刑期结束;但是,他们不再戴着锁链穿着“赭衣”了。[7]
秦汉时期,“赎刑”的情况很普遍;“赎”这个辞也用于奴隶买回“自由”。[8] 从秦律中多次提到“赎”,可见“赎”一定是经常容许的,秦律容许赎“流”、[9] “徒”、[10] “墨劓剕”、[11] “宫”[12] 等刑,甚至可赎死刑。[13] 对汉代来说,文献材料则没有那么明确。[14]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可以被处以“赎刑”,这种刑罚等于一大笔罚金;但罚金的数额不明。甚至对交不起赎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为他可用每天8个钱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则每天6个钱),[15] 和刑徒一起给政府劳动来抵偿。在汉代,这个最后的条款可能不用了;史学家司马迁就是因为交不了赎金而受宫刑的。[16] 汉代还有这样的事例,地位高的人可以用实物来赎罪,如用马或几千竿竹子。[17]
一个更普遍的赎罪办法是让出一个或二个爵的等级。不仅皇帝遇上喜庆事赐给男性居民一个或二个爵位,而且为了填补国库,这类爵还可出卖,并且明确地招徕说,这类爵可用来赎罪。[18] 可惜的是史料仅提供了不多的事例,20个爵位中两个最高爵位的持有者可以交出他们的爵位来赎罪。[19] 后来二十爵制虽不通行,但赎罪的惯例对文官还继续适用,在法典上(如唐代的法典)明确提到官吏可“以官赎罪”。在所有的案例中,赎罪的官吏都降为平民。
赎刑和罚金不应相混。就史料告诉我们的来说,秦代的罚金有两种。一是对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轻罪的罚金,即处以长期或短期的劳役或兵役。这种情况在汉代还继续存在,但名称和数额都变了:罚金不再是“赀”而是“罚”,所罚的不是甲胄而是其它的东西,即必须交出几盎司的黄金。⑥
在秦代,流刑看来是一种正常的刑罚,当时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西蜀地区。[20] 但在汉代,流放要少得多。对被废黜的诸王的惩罚是强迫他们居于内地,赎死罪的人和犯大罪被处死的人的亲属则被流放到边地,或是西北(敦煌)或是极南(现在的广东省或越南北部)。[21]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同于古代希腊,而类似于沙皇俄国,中国的流放者被押送到帝国境内的流放地点,交给地方当局管制。[22] 至今我们还得不到关于这些流放者下一步命运的材料,不知道他们是劳动还是关在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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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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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鼻 挖眼 割耳 宫刑 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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