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谈恋爱时,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分手后女方有无法律义务偿还?
女方是没有法律义务偿还的。
(1)但从道德角度出发,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2)如果属于小礼物,可以不归还。如果价值较高的,应当归还。
1、恋爱期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
2、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可以起诉索回。
(1)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
(2)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是两个人互相爱慕行动的表现。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定义,现代定义为无论性别的两个人基于一定条件和共同恋爱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
扩展资料:
恋爱、结婚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1、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6、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参考资料:
这个要看情况处理,恋爱、同居期间常见的经济纠纷有三类。
第一类是因恋爱同居产生的经济纠纷;
第二类是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金钱甚至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恋爱结束后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
第三类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
不同的情形法律规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
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物权法》第八章的共有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恋爱期间赠与适用《合同法》,车房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
3.返还彩礼 三种情形应支持
还有一种较常见的纠纷,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可以看成是附条件的赠与。
“确定是否为彩礼性质,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一般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
对彩礼的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下面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扩展资料: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爱情需要理性,不管出于哪种原因,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恋爱时的经济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是有相关规定的,法院的审判也是基于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第17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
一、恋爱期互赠小礼物
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
二、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2019-08-07 ·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1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