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 、B、C三个自然人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

武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B、C三个自然人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 武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 、B、C三个自然人共同投资于2006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万元,C 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08年7月1日前缴足。
2009年4月,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签订了10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后,甲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的货款。
2010年6月,B、C决定退出公司,拟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A。请分析回答:
(1)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若甲公司只剩A一人,是否可以?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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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鱼会计
推荐于2021-01-15 · TA获得超过108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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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法,分期出资不得超过2年
2、可以,由于出资未到位引起公司违约,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3、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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