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与恶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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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国学哲学
2022-05-08 · 聚古今之智,集中西之长振兴国学,光大哲学
无为国学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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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善恶制衡,人类方能长久存在。

善恶,是人们就对特定实体造成利害影响的所作所为,在道德层面产生的主观印象。所作所为:有利于特定实体,则其性质为善;有害于特定实体,则其性质为恶。

善恶的核心,无非利益。而这利益,可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人类的存在时间。所作所为:越可延长人类的存在时间,便越善;越可缩短人类的存在时间,越越恶。

其次是世间(包括物与外人)。所作所为:越有利于世,便越善;越有害于世,便越恶。

最后是自我。所作所为:越有利于己,便越善;越有害于己,便越恶。

当然,上文谈的是善恶之事,善恶之心则不同。

若因善意而成恶事(即好心办坏事),则事为恶,心为善;若因恶意(别有所图,如谋求回报)而行善事,则事为善,心为恶。

此外,善恶还牵涉到个人能力:越是尽力行善,或努力减恶,心便越善;越是肆意作恶,或有意远善,心便越恶。

机术

一切可提升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的人类所作所为的统称,是为升术;一切可降低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的人类所作所为的统称,是为降术。升术与降术,合称机术。

任何生物,都有维持自身稳定的本性;且在其由生而亡的衍化历程中,必先后依次历经(衍)生、(增)长、衰(减)、(消)亡四象。而长之末、衰之初,是为(壮)盛。

生物整体的稳定程度(个体的稳定程度与此不同),有两种评估方法:先看存在时间,后论种群数量。生物的存在时间越长(短),稳定程度越高(低);种群数量越大(小),稳定程度越高(低)。

须知存在时间对生物稳定程度的影响,远高于种群数量。所以,若某因素使生物的种群数量增大(减小),但存在时间缩短(延长),综合所得的稳定程度将会降低(增高)。

处于壮盛阶段,便是生物最稳定的状态——此时,其种群数量,达到整个衍化历程中的最大值。

升术有助于人类提升维持自身稳定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促进人类种群数量的增长。所以,升术的发展越快,人类由生而盛的历时便越短——人类由生而亡的总历时,也相应越短。

凡事有利必有弊。升术最大的益处,在于增加人类的种群数量;最大的弊端,在于缩短人类的生存时间。

能洞彻升术的利弊,便可化解诸多疑问。譬如老聃、庄周为何“拉历史的倒车”?世人为何以平庸居多?圣人为何出于平庸却混于平庸?天下为何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善恶

人之善者,必推动升术的进展,提升人类的稳定能力,而缩短人类的生存时间;人之恶者,必推动降术的进展,降低人类的稳定能力,而延长人类的生存时间。

故功在当代,则祸在未来;祸在当代,则功在未来。因而利人类越大者,害人类反深;害人类越大者,利人类反深。是以庄周云:“天之小人,人之君子;天之君子,人之小人。”(按:“天之君子,人之小人”,《庄子·大宗师》原作“人之君子,天之小人也”,吾依据文义改之。)

若人皆为善,必无以久存;若人皆行恶,必不得长生。故世人必有善恶之分,且必善恶得以制衡,人类方能长久。

世间万物均有维持自身稳定的本性。善恶不分,实人类维持自身稳定的本性,在不同个体中的反映。是以善恶贤愚,圣人皆浑之。故庄周云:“与其誉尧而非桀也,不如两忘而化其道。”

天启星辰666

2020-10-13 · TA获得超过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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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与“恶”是伦理学的一对范畴,关于善恶本质的争论由来以久,至今仍无定论。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人们的一切社会行为都必须以“善”与“恶”作为方向标和价值尺度,人们对于“善”与“恶”内涵的不同理解,就形成了不同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进而产生不同的价值选择和行为结果。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善”与“恶”概念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对于“善”与“恶”内涵的不同理解,可以分化为若干不同的学术派别和理论体系,理论界的许多重大争论都起源于“善”与“恶”的不同理解。因此,对“善”与“恶”进行精准定义是社会科学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关于善与恶的争论
关于善与恶的本质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通情达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善指顺理,恶指违理,即善指通情达理者为善,违背常理制度者为恶。然而,这种观点并不能说明“理”的本质是什么?“情”的本质是什么?显然,“理”有“善理”与“恶理”之分,“情”也有“善情”与“恶情”之分,说明“理”与“情”本身并不能作为判断善与恶的最终标准,更不能作为善与恶的本质定义。
2、顺其自然论。这种观点认为:顺应自然规律是善;违背自然规律的就是恶。春天是万物生长的时期,随顺自然就是要爱惜万物,不要去伤害它,它还在生长期,处处要保护它、爱护它;夏天是成长期,还是要保护它;秋天是收获期,果实就可以采摘了。这此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然而,善与恶的根本目的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社会的范畴,而不是属于自然的范畴,它虽然受到自然规律的影响,但本质上并不取决于自然规律。因此,自然规律本身并不能作为判断善与恶的最终标准,更不能作为善与恶的本质定义。
3、良心决定论(或性德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性德是我们自性本具的德行,就是平常老百姓说的“良心”。人的行为只要顺着性德来,就会觉得舒服;人的行为只要逆着性德来的,心里就会不安。在一个家庭中,父慈子孝就是随顺自然,就是性德,就是善;如果父亲不慈爱儿女,儿女不孝敬父母,这就是违背性德,就是恶。然而,虽然,“善与恶”的判断标准与核心内容是由主体的基本状态来决定的,但是“善与恶”的判断标准与核心客观一定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显然,“良心”与“性德”都是一种主观反映的范畴,既不能作为判断“善与恶”的客观标准,也不能作为定义“善与恶”的客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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