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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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秦:西周—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建诸侯的制度,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给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诸侯要服从命令,按期纳贡,随从作战.
2.秦汉:
秦朝—郡县制(在地方上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任免);
两汉:刺史制度的演变(监察—地方行政:汉武帝时实行刺史制度,刺史级别不高,但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东汉末年地方行政区划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郡国并行与王国问题的解决(汉初郡国并行;其中,王国与割据无异,侯国受所在郡监督;
汉武帝颁布“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决了王国问题).
3.宋元:
北宋—知州与通判(副知州)互相牵制;
元—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中书省直辖河北、山西、山东;蒙古地区为岭北行省;东北地区为辽阳行省).
4.明清:
明—废行省设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司管监察司法,都司管军政);土司制度(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宣慰司、土知府长官)与“改土归流”(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袭、可调动的流动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但明朝时西南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
清—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设立十八行省五将军辖区(黑龙江、、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一个盟旗(蒙古).
2.秦汉:
秦朝—郡县制(在地方上推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守和县令都由皇帝任免);
两汉:刺史制度的演变(监察—地方行政:汉武帝时实行刺史制度,刺史级别不高,但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东汉末年地方行政区划变为州、郡、县三级制);郡国并行与王国问题的解决(汉初郡国并行;其中,王国与割据无异,侯国受所在郡监督;
汉武帝颁布“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决了王国问题).
3.宋元:
北宋—知州与通判(副知州)互相牵制;
元—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中书省直辖河北、山西、山东;蒙古地区为岭北行省;东北地区为辽阳行省).
4.明清:
明—废行省设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财政;按察司管监察司法,都司管军政);土司制度(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宣慰司、土知府长官)与“改土归流”(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袭、可调动的流动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但明朝时西南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
清—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设立十八行省五将军辖区(黑龙江、、盛京、乌里雅苏台、伊犁)两个办事大臣辖区(青海、)一个盟旗(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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