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有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 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5)守法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6)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民法原则的功能和意义
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中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
民法基本原则之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与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画了一条界线。
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
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阐明法条的含义,确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则应采用其中符合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不得谓为正确的解释。
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法院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且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法院于审理案件时,从现行法不能获得裁判的依据,说明现行法存在法律漏洞。这时,法院应进行法律漏洞补充。而民法基本原则,可用来补充法律漏洞。
换言之,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法院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同时,学者对民法进行研究和解释时,亦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基础,不得违背民法基本原则。无论何种学说如果违背民法基本原则,不得谓为妥当的学说。
须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可以直接适用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原则,只是属于授权条款性质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不具有授权条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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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原则,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5.守法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6.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民法典一共有六个基本原则。可以大框架先分为两个原则,第一是基本体制原则分别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它们都是社会效率的来源;第二个是体制限制原则,分别为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它们是对基本体系原则的纠编与限制。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这项基本原则要求公民在日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要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这对于我们建设诚信社会、维持社会秩序、带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的建设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