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保险个人部分是公司承担还是个人?

李军岩
2022-01-22 · 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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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女性在生产后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产假期间劳动者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员缴存社会保险,且职工本人也应当继续缴存社会保险。产假期间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收上交至社保机构。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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