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离政策
法律分析:以安庆县的居家隔离政策为例:
一、严格落实居家隔离人员管控措施
要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居家隔离人员全部实施“3+1”包保,由社区在居家隔离人员单元门张贴告知书,在居家隔离人员户门贴封条实行封闭管理,社区医务人员进行体温监测,专人负责,记录详实;社区工作者对居家隔离人员的身体、心理、生活等方面进行关注,做好疫情政策规定、管控措施等政策宣传,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处置;派出所民警负责居家隔离人员的信息筛查,出现拒绝配合、暴力干扰工作人员工作等情况,将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同时,各街道要安装和利用好电子化门磁系统,加大科技支撑,减轻管控压力。
二、居家隔离人员要认真履行自身责任
计划返庆人员,本人或者亲属要提前3天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报备,所在乡镇街道要对其讲明我县返乡人员政策及管控措施,原则上劝导就地过年。必须返庆的到庆后,中高风险地区抵返人员一律集中隔离,低风险地区抵返人员一律居家隔离。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要严格遵守防控相关规定,不得离家外出,不得接受外来人员探访。同时,乡镇、街道要加强居家隔离人员管控,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
(一)是出现问题及时上报。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要主动报告包保人员。
(二)是做好生活物品消毒。居家隔离人员要在社区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家居物品、生活用品等进行科学消毒,做好居家卫生。
(三)是隔离期间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居家隔离人员及家属不得自行损坏门禁(电子化门磁系统)、户门隔离封条、居家隔离户牌、单元门牌等标识。不执行居家隔离相关规定的,强制集中隔离,费用自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居家隔离人员解除方式
居家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无发热、咳嗽、乏力等医学症状的,医学观察期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由社区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派出所民警三家联合下发解除告知书后,方可解除隔离。解除隔离后,乡镇、街道要做好解除人员管理档案的归档工作,并将解除情况上报指挥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