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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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标题修改为: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二、将第七条修改为:我省草种新品种推广应用前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可以直接在我省推广应用;外省省级审定通过的草种新品种在我省推广应用前,须经我省省畜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区域试验,确定其推广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三、删去第八条。四、将第十一条中的“30日”修改为“20日”。五、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六、删去第十四条末的“,不需要申领生产许可证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草种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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