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中国如今在国际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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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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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责任与大国地位
国际社会中的大国并非一个明确和清晰的概念,也没有一个普遍和公认的划分标准,但是,西方著名国际政治学家告诉我们,大国地位的获得并非仅仅来源于自身的实力以及与小国力量的简单对比,它还来源于国际社会的认同,包括大国群体认同、大国自我认同以及中小国家的外部认同。所谓大国群体认同,是指大国俱乐部成员之间依据权力和责任而进行的相互肯定,即互相承认或默认对方的大国身份和地位;所谓大国的自我认同,是指一个大国的自我意识,即依据自身的权力和责任自我肯定大国的身份和地位;所谓中小国家的外部认同,指的是大国凭借其权力以及对待国际义务和国际责任的态度而赢得的中小国家的地位认同。这正如成人认同一样,它不仅以身体发育为前提,而且以承担成人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大国认同是由大国权力和大国责任两个因素所决定的,权力和责任是大国认同的前提和条件。
需要分外强调和审慎加以甄别的是,责任只能是权力的正当运用,而不能是与此相对立的权力的不当运用,更不能是权力的滥用。前者往往基于基本公正的立场并以维护起码的正义为目标,表现为权力行使的利他性,而后者则仅仅出于一己之私或以强权本身为目的,同时也不具有基于某种道义原则的任何正当名义,表现为权力行使的霸权主义或帝国主义性质。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张扬似乎远远比前者更为寻常,“责任”一词常常沦为帝国主义或霸权主义论调的嫁衣,其逻辑常常与“强权即公理”相并立,即“强权即责任”。美西战争时期,为霸占菲律宾美国总统麦金利罗织的借口是:“事态的演进支配和主宰着人们的行为。我们不能不注意到,战争出人意料地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个伟大的国家,我们应当承担和履行这些责任,因为在我国成长壮大的历程中,作为万国之主的上帝从一开始就明白无误地为我们立下了传播文明的训令和誓约”。 一位美国作家在论及美利坚帝国时同样直白地声称,“帝国或者说帝国政府是一个集大国特点于一身的国家,它作为世界大国和全球范围内的首要大国,自然而然地成为主要的责任者,即负责制定和维持必不可少的、起码的国际秩序”。 首先提出责任伦理概念的马克斯•韦伯在阐述德意志文化地位时认为,如果世界的控制权,尤其是未来文明的支配权被俄罗斯的官僚规则和盎格鲁-萨克森的社会规范一分为二的话,那么德国(而不是丹麦、荷兰、瑞士以及挪威等小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德国是大国,与小国不同的是它能够把自身的砝码加诸于天平之上。这些言论显然饱含霸权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权力张扬,但它们内在的逻辑都是大国应当比小国承担更大的责任,因而也从反面提示我们,防止或避免权力的不当运用特别是权力的滥用构成了政治责任另外的重要一面。
权力与责任相对称的另一逻辑结果是,国家间权力的不均意味着责任大小和范围的不同。赫德利•布尔在《无政府社会》一书中认为,正是由于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权力的不平等才使得大国在享有特权的同时,承担着维护和维持国际秩序的义务和责任。所谓特权,主要体现为大国决定国际社会议程的权利,使得有些国家(弱小国家)的要求可被忽视,而另一些国家(强大国家)的要求则成为公认的国际社会议题。同时,国家间权力的不平等还起到了简化国际关系结构的作用,使拥有更大发言权的国家,在一系列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国际社会的核心,并藉此在国际社会制定和推行一系列规则。更为重要的是,大国可以通过控制相互间的关系,即通过(1)维持总体的均势、(2)谋求避免和控制相互间的危机以及(3)谋求限制或抑制相互间战争的爆发而对国际秩序做出贡献。同时,大国还可以通过发挥压倒性的优势而影响国际社会事态的总体发展方向,比如:(1)单方面地发挥地区性的绝对优势;(2)相互尊重各自的势力范围;(3)由大国协调和大国共管等观念所提示的联合行动等。就大国与小国权力不均的意义。 但是同样需要强调的是,这类大国特权和大国责任无论在国际法还是在国际伦理上都存在部分的不正当性或不合法性,有违国际正义的诸种原则,尤其是大国责任概念常常被用作强权和霸权政治的基本理由。比如,美国正是打着“大国义务与责任”的旗号卷入越南战争的,及至寻求脱身借口时仍然念念不忘“强权即责任”的霸权主义逻辑:“在国际舞台上曾经拥有绝对主宰地位的美国如今已经变成了国际关系中的普通一员……不能期望它承担维护世界和平的特殊责任、在他国不愿卷入的地方使用美国的军事力量、支撑世界经济并维持以美元为中心的世界金融体制”。 也是出于同样的借口,美国卷入并持续干预着中国的台湾问题,至今仍然是中国实现统一的最大外部障碍。因此,国际社会的大国责任应当是大国自身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真正统一,而不应是大国的一己之私。
中国应对国际社会责任的应有态度
中国持续至今的大国认同过程为上述“权力+责任”的大国认知模式提供了印证。应当说,上世纪70年代之前,中国由于认为“现有国际社会的本质是国际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剥削”而自我塑造为国际社会中的革命者角色,甚至一度把输出革命作为外交的主题, 对那些可以统称为国际机制或国际规范那类事物的看法也较为极端,比如,超级大国的武器控制谈判被描述成做戏或是图谋霸权控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则被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秩序中的食人猛兽,联合国也一度被视为少数大国控制的肮脏的政治交易所。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面对来自苏联霸权的威胁,中国“联美抗苏”的战略从构想变为现实,恢复联合国席位的态度由消极转为积极并于1971年最终获得了成功。联合国席位的恢复和“联美抗苏”战略的实现是中国开始在全球战略安全与稳定方面广泛承担国际责任的两大重要标志,它不仅表明了中国自身的大国意识,同时也表明中国的大国地位获得了外部大国的认同。
另一方面,中国联合国席位的恢复,则极大地改变了中国对包括国际法、外交规则、国际惯例、国际默契等国际机制和国际规范的看法,开始广泛地承担程序性责任,特别是1979年中国实行开放以后,“中国越来越明确地把广泛参与国际社会并为此遵循其共同规则,当作通过现代化求强求富的一大前提条件”,在国际安全、世界经济以及全球生态环境控制等领域开始广泛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越来越明确地关注自身的大国形象。
由此可见,正是在国家实力上升的基础上,中国承担国际责任的深入和扩大推动了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大国地位的认同,并为中国的持续崛起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这当然映示了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深度和广度增大,中国对待国际责任进一步应有的态度。
中国广泛参与国际机制、国际条约的行为取向塑造了中国作为国际社会“守法公民”的形象,增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大国地位特别是责任大国地位的认同,中国对于这类程序性责任积极负责的态度尤其增加了中国在新的国际机制和国际规则创制方面的份量和作用。上海合作组织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充分显示了中国作为责任大国的机制和规则创制能力。相信,这种创制能力的持续增强将为未来的东亚一体化进程提供主要的推力。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在西方看来,中国广泛和深入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的进程就是“西方化”的进程,而在中国自身看来,这一进程仍然是中华文明与西方文明交汇融合的过程,“和而不同”仍然是世界的未来面貌,也就是说,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绝不能等同于完全“西化”,更不是在国际舞台上仰承西方强势世界的鼻息,中国国际责任的选择与担负应当而且也必须基于国家利益和国家实力的审慎计算指上,其宗旨应当是服务于和平崛起的国家大战略要求。
国际社会中的大国并非一个明确和清晰的概念,也没有一个普遍和公认的划分标准,但是,西方著名国际政治学家告诉我们,大国地位的获得并非仅仅来源于自身的实力以及与小国力量的简单对比,它还来源于国际社会的认同,包括大国群体认同、大国自我认同以及中小国家的外部认同。所谓大国群体认同,是指大国俱乐部成员之间依据权力和责任而进行的相互肯定,即互相承认或默认对方的大国身份和地位;所谓大国的自我认同,是指一个大国的自我意识,即依据自身的权力和责任自我肯定大国的身份和地位;所谓中小国家的外部认同,指的是大国凭借其权力以及对待国际义务和国际责任的态度而赢得的中小国家的地位认同。这正如成人认同一样,它不仅以身体发育为前提,而且以承担成人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大国认同是由大国权力和大国责任两个因素所决定的,权力和责任是大国认同的前提和条件。
需要分外强调和审慎加以甄别的是,责任只能是权力的正当运用,而不能是与此相对立的权力的不当运用,更不能是权力的滥用。前者往往基于基本公正的立场并以维护起码的正义为目标,表现为权力行使的利他性,而后者则仅仅出于一己之私或以强权本身为目的,同时也不具有基于某种道义原则的任何正当名义,表现为权力行使的霸权主义或帝国主义性质。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政治生活中的权力张扬似乎远远比前者更为寻常,“责任”一词常常沦为帝国主义或霸权主义论调的嫁衣,其逻辑常常与“强权即公理”相并立,即“强权即责任”。美西战争时期,为霸占菲律宾美国总统麦金利罗织的借口是:“事态的演进支配和主宰着人们的行为。我们不能不注意到,战争出人意料地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个伟大的国家,我们应当承担和履行这些责任,因为在我国成长壮大的历程中,作为万国之主的上帝从一开始就明白无误地为我们立下了传播文明的训令和誓约”。 一位美国作家在论及美利坚帝国时同样直白地声称,“帝国或者说帝国政府是一个集大国特点于一身的国家,它作为世界大国和全球范围内的首要大国,自然而然地成为主要的责任者,即负责制定和维持必不可少的、起码的国际秩序”。 首先提出责任伦理概念的马克斯•韦伯在阐述德意志文化地位时认为,如果世界的控制权,尤其是未来文明的支配权被俄罗斯的官僚规则和盎格鲁-萨克森的社会规范一分为二的话,那么德国(而不是丹麦、荷兰、瑞士以及挪威等小国)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德国是大国,与小国不同的是它能够把自身的砝码加诸于天平之上。这些言论显然饱含霸权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权力张扬,但它们内在的逻辑都是大国应当比小国承担更大的责任,因而也从反面提示我们,防止或避免权力的不当运用特别是权力的滥用构成了政治责任另外的重要一面。
权力与责任相对称的另一逻辑结果是,国家间权力的不均意味着责任大小和范围的不同。赫德利•布尔在《无政府社会》一书中认为,正是由于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权力的不平等才使得大国在享有特权的同时,承担着维护和维持国际秩序的义务和责任。所谓特权,主要体现为大国决定国际社会议程的权利,使得有些国家(弱小国家)的要求可被忽视,而另一些国家(强大国家)的要求则成为公认的国际社会议题。同时,国家间权力的不平等还起到了简化国际关系结构的作用,使拥有更大发言权的国家,在一系列共同利益基础上形成国际社会的核心,并藉此在国际社会制定和推行一系列规则。更为重要的是,大国可以通过控制相互间的关系,即通过(1)维持总体的均势、(2)谋求避免和控制相互间的危机以及(3)谋求限制或抑制相互间战争的爆发而对国际秩序做出贡献。同时,大国还可以通过发挥压倒性的优势而影响国际社会事态的总体发展方向,比如:(1)单方面地发挥地区性的绝对优势;(2)相互尊重各自的势力范围;(3)由大国协调和大国共管等观念所提示的联合行动等。就大国与小国权力不均的意义。 但是同样需要强调的是,这类大国特权和大国责任无论在国际法还是在国际伦理上都存在部分的不正当性或不合法性,有违国际正义的诸种原则,尤其是大国责任概念常常被用作强权和霸权政治的基本理由。比如,美国正是打着“大国义务与责任”的旗号卷入越南战争的,及至寻求脱身借口时仍然念念不忘“强权即责任”的霸权主义逻辑:“在国际舞台上曾经拥有绝对主宰地位的美国如今已经变成了国际关系中的普通一员……不能期望它承担维护世界和平的特殊责任、在他国不愿卷入的地方使用美国的军事力量、支撑世界经济并维持以美元为中心的世界金融体制”。 也是出于同样的借口,美国卷入并持续干预着中国的台湾问题,至今仍然是中国实现统一的最大外部障碍。因此,国际社会的大国责任应当是大国自身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真正统一,而不应是大国的一己之私。
中国应对国际社会责任的应有态度
中国持续至今的大国认同过程为上述“权力+责任”的大国认知模式提供了印证。应当说,上世纪70年代之前,中国由于认为“现有国际社会的本质是国际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剥削”而自我塑造为国际社会中的革命者角色,甚至一度把输出革命作为外交的主题, 对那些可以统称为国际机制或国际规范那类事物的看法也较为极端,比如,超级大国的武器控制谈判被描述成做戏或是图谋霸权控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则被视为资本主义经济秩序中的食人猛兽,联合国也一度被视为少数大国控制的肮脏的政治交易所。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面对来自苏联霸权的威胁,中国“联美抗苏”的战略从构想变为现实,恢复联合国席位的态度由消极转为积极并于1971年最终获得了成功。联合国席位的恢复和“联美抗苏”战略的实现是中国开始在全球战略安全与稳定方面广泛承担国际责任的两大重要标志,它不仅表明了中国自身的大国意识,同时也表明中国的大国地位获得了外部大国的认同。
另一方面,中国联合国席位的恢复,则极大地改变了中国对包括国际法、外交规则、国际惯例、国际默契等国际机制和国际规范的看法,开始广泛地承担程序性责任,特别是1979年中国实行开放以后,“中国越来越明确地把广泛参与国际社会并为此遵循其共同规则,当作通过现代化求强求富的一大前提条件”,在国际安全、世界经济以及全球生态环境控制等领域开始广泛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越来越明确地关注自身的大国形象。
由此可见,正是在国家实力上升的基础上,中国承担国际责任的深入和扩大推动了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大国地位的认同,并为中国的持续崛起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这当然映示了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深度和广度增大,中国对待国际责任进一步应有的态度。
中国广泛参与国际机制、国际条约的行为取向塑造了中国作为国际社会“守法公民”的形象,增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大国地位特别是责任大国地位的认同,中国对于这类程序性责任积极负责的态度尤其增加了中国在新的国际机制和国际规则创制方面的份量和作用。上海合作组织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充分显示了中国作为责任大国的机制和规则创制能力。相信,这种创制能力的持续增强将为未来的东亚一体化进程提供主要的推力。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在西方看来,中国广泛和深入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的进程就是“西方化”的进程,而在中国自身看来,这一进程仍然是中华文明与西方文明交汇融合的过程,“和而不同”仍然是世界的未来面貌,也就是说,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绝不能等同于完全“西化”,更不是在国际舞台上仰承西方强势世界的鼻息,中国国际责任的选择与担负应当而且也必须基于国家利益和国家实力的审慎计算指上,其宗旨应当是服务于和平崛起的国家大战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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