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丢失快递公司该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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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感肉灵10
2022-09-20 · TA获得超过6.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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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依据《民法》确定;

2.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代收资费的3倍;挂号邮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收费的3倍赔偿”,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金额可以超过收费的3倍。

3.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1)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当保险条款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时。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发送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判断,在心里确认发送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因为寄件人提交的证据往往不足,所以作出折中裁决,即酌情赔偿。

(2)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遇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特殊物品补偿:特殊物品是指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等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它们可能一文不值,但对于主人来说,它们确实意义重大,很难通过客观的标准来评价和衡量它们的价值。建议律师寄件人通过主张侵权的方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对于一些贵重物品,建议可以在寄快递时购买相应的保险,这样如果快递丢失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但现实中,很多人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当快递丢失时,他们不知道如何索赔。

二。快递损失赔偿案由的确定

1.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合同系列规定的著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它是寄件人与快递公司订立的合同,快递公司将寄件人交付的货物快速送达特定收件人。

三。保险条款的有效性

大多数快递公司在合同文本中都有保险条款,即快递单一般会写明寄件人在寄快件时有权选择保险服务。未报价的快件损毁、丢失的,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或快递邮费的几倍。应区分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如果格式免责条款所属的合同是《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合同,那么格式条款肯定是无效的;

二是格式免责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无效免责范畴的,应当无效;

第三,如果标准免责条款是指涉及权利丧失的条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合同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应当认定无效;

第四,格式免责条款仅涉及上述情形,但合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为可变更、可撤销;

第五,不属于以上五类的,应当有效。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格式条款无效:

(一)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四。快递公司提示和说明义务的界定

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1)第一,吸引注意力的方法。基于“个别特别提醒”的原则,根据具体交易环境,快递企业应当向寄件人明示其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

(2)第二,关注的时间。免责条款必须在快递服务合同签订前或者合同订立须知前出示。

(3)第三,清晰程度。“合理”提示必须用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志标注在显著位置。,让“发送方”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解释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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