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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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旅游业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在本省和在本省组织到省外、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培养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章 旅游者第七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权利,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本条例和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
  (六)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获得保护的权利;
  (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八)向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四)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六)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正常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跨市县的旅游发展规划及专项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和人文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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