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案例分析

2001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高档住宅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200亩。之后,直到2003年4月,A公司因资金缺乏而一直不能开发。为此,县人民政府发文通知... 2001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高档住宅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200亩。之后,直到2003年4月,A公司因资金缺乏而一直不能开发。为此,县人民政府发文通知该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无偿收回该地土地使用权,重新考虑其他房地产公司接手开发。A公司不服,认为县人民政府无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问题:
(1)县人民政府能否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为什么?
(2)如果该基本农田的征用经合法批准,那么县人民政府的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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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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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农田改变用途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各级政府都无权
2、合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超过两年未开发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收回
3、法院应判决确认该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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