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一般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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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一般计入税金及附加,但也有计入成本,具体如下:
1、销售商品应交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成本;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销售商品应交的消费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成本;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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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售的:
①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售的:
①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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