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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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自然法学派2、 实在法学派3、 国家意志说与国家自我限制说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5、 规范法学派6、 政策定向说。在国际法效力的根据问题上,国际法学界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上述诸种理论或学说各有其合理性,分别试图从历史、社会、政治、道德、规范本身和法律本质等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八条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五十九条 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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