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
不在户口簿的也可以是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应是近亲属,近亲属中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当然的家庭成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都属于家庭成员的范畴。如子女成家后不再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但与父母间的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仍存在,所以仍应是家庭成员。
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在一个大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属于家庭成员,如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就不属于家庭成员。所谓“共同生活”应指长久同居在一起的共同生活,短期及临时性的不能视为共同生活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家庭成员应是近亲属,近亲属中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当然的家庭成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都属于家庭成员的范畴。如子女成家后不再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但与父母间的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仍存在,所以仍应是家庭成员。
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在一个大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属于家庭成员,如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就不属于家庭成员。所谓“共同生活”应指长久同居在一起的共同生活,短期及临时性的不能视为共同生活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200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天津金色童年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兰州荒漠之舟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厦门蝴蝶飞舞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